湖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
燃氣關乎千家萬戶的生命財產安全,是城市運行的“生命線”。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完善公共安全體系。我省燃氣用戶數量龐大、管網系統復雜、用氣需求持續增長,安全管理面臨特殊挑戰。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論述和關于燃氣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實黨中央和省委關于加強燃氣安全管理的部署要求,結合我省燃氣管理實踐經驗與發展需求,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了《湖北省燃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在修訂過程中,立足湖北實際,堅持問題導向,聚焦關鍵環節實行全鏈條管理,構建“源頭嚴防、過程嚴管、風險嚴控、事故嚴懲”的閉環體系,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燃氣事業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規劃引領強根基 源頭治理筑防線
安全之基,始于規劃;防患之道,貴在未然。條例堅持系統思維、預防為主、前瞻布局,從源頭上筑牢燃氣安全根
基。
堅持規劃先行,高起點編制燃氣發展藍圖。燃氣發展規劃是燃氣事業發展的藍圖。條例明確燃氣發展規劃的編制主體和程序,要求燃氣專項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能源規劃以及上一級燃氣發展規劃等有效銜接,充分發揮引領作用,突出規劃的科學性、前瞻性和嚴肅性,推動構建設施更完善、供應更穩定、運營更規范、安全更可靠的燃氣發展格局。
強化源頭管控,高標準統籌燃氣設施建設。燃氣設施是國家重要的基礎設施和社會公共設施,其安全事關燃氣可靠穩定供應。條例統籌燃氣設施布局和用地,明確城市建設必須配套燃氣設施或者預留建設用地,杜絕“先建后改”“反復開挖”等資源浪費現象。嚴格落實“三同時”原則,明確配套建設燃氣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關于“實施城市更新行動”要求,將燃氣設施更新改造作為實施城市更新行動的重要內容,系統推進老舊管網改造升級,從源頭上防風險、堵漏洞、保安全。明確燃氣管網規劃區內不得擅自建設瓶組氣化設施,遏制“小散亂”供氣模式,維護系統整體安全。
嚴格建設標準,高要求管控燃氣工程質量。燃氣設施建設工程既是安全工程,更是民生工程。條例建立燃氣設施建設工程質量監管機制,從審批、施工到驗收全流程把關:項目應當符合專項規劃并依法審批;選址應當遠離居住區、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保持安全防護距離;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應當執行有關標準規范;設備材料應當符合相關標準;施工圖應當經專業機構審查合格;竣工后依法組織驗收、備案并移交檔案,確保工程質量可追湖、安全有保障。
加強應急儲備,高站位保障燃氣穩定供應。燃氣應急儲備是應對燃氣供應嚴重短缺、中斷等突發事件的重要保障。條例堅持“底線思維”,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燃氣應急儲備制度,編制應急保供預案。發生供應嚴重短缺或者中斷時,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氣和學校、醫院、社會福利機構、公共交通等民生用氣。管道燃氣企業必須履行國家規定的儲氣責任和義務,確保關鍵時刻“拿得出、調得動、用得上”,筑牢燃氣供應“最后一道防線”。
規范經營壓責任 嚴管優服雙驅動
燃氣經營企業是保障燃氣安全和服務質量的第一責任人。條例以“嚴監管”與“優服務”并重,既劃定經營“紅線”,又明確服務“標準”,不斷夯實燃氣經營安全責任。
嚴準入,確保市場主體合規。燃氣經營許可制度是規范燃氣市場秩序的重要手段。條例對燃氣經營許可的條件、審批程序等進行具體規定,明確瓶裝燃氣和車用燃氣實行經營許可制度,管道燃氣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并對管道燃氣特許經營的評估和退出機制提出具體要求,堅決杜絕無證經營、超范圍供氣等亂象,推動燃氣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強監管,規范企業經營行為。為壓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條例針對不同燃氣經營企業提出精準化管理要求:管道燃氣企業應當建立燃氣管網等燃氣設施日常巡査和完整性管理制度,對責任范圍內燃氣設施承擔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的責任;瓶裝燃氣實行實名制銷售、統一配送入戶、隨瓶安檢,加強對配送車輛和人員的管理和培訓;車用燃氣企業禁止向非車用氣瓶、超期或者經檢驗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車用氣瓶加氣,堅決堵住安全隱患漏洞。
優服務,保障用戶合法權益。燃氣服務質量直接關系百姓用氣體驗。條例堅持用戶需求導向,對燃氣經營企業的供氣質量、服務標準、安全宣傳、設施維護、應急處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建立每年不少于一次的免費入戶安檢制度,指導用戶消除安全隱患。針對群眾和企業廣泛關注的燃氣價格問題,建立管道燃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調整居民用戶管道燃氣價格應當依法聽證,確保調價透明、合理,讓群眾“放心用氣”“舒心用氣”。
使用管理抓未端 用戶參與共守護
燃氣安全不是“獨角戲”,需要用戶共同參與。條例堅持問題導向,既明確用戶的安全用氣義務,也為用戶安全用氣提供指導與保障,通過三個有力抓手,推動“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轉變。
規范行為,明確安全用氣義務。條例要求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和燃氣氣瓶,及時更換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屆滿的燃氣燃燒器具、專用連接管等。明確非居民用戶以及高層建筑用戶等必須安裝燃氣泄漏報警和切斷裝置,實現風險早發現、早預警、早處置。
強化責任,杜絕違規用氣行為。實踐中,因用戶安全意識薄弱和不當操作引發的燃氣事故屢見不鮮。條例列出十二項禁止性行為,特別強調不得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他地下空間或者高層民用建筑內使用瓶裝燃氣,不得用氣瓶相互倒灌燃氣、傾倒殘液等,壓實用戶安全使用責任。對拒不整改隱患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用戶,燃氣經營企業可以依法暫停供氣,以剛性手段守住安全底線。
加強宣傳,提升安全用氣意識。條例著力構建政府、企業、社會等“全要素”安全用氣宣傳網絡: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將燃氣安全使用和應急知識納入國民教育內容;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向燃氣用戶發放燃氣安全使用手冊,進行安全用氣知識宣傳;新聞媒體、志愿者組織和個人、燃氣行業協會等應當加強燃氣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通過線上線下結合、傳統現代融合的方式,普及燃氣安全知識,增強用戶的安全用氣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
設施防護筑屛障 科技賦能提效能
燃氣設施是城市生命線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條例通過“劃范圍、嚴作業、強保護”等方式,構建起一張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燃氣設施立體防護網。
普查建檔,劃定保護紅線。要求燃氣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和企業定期普查燃氣設施信息,形成準確底圖并動態更新,推動信息共享。市縣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劃定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并公布,明確禁止建設占壓物、排放腐蝕物、爆破取土等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損燃氣設施或安全警示標志。
施工保護,嚴防第三方破壞。第三方施工破壞如同燃氣管道的“不定時炸彈”,危害極大。條例針對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進行施工作業的情形,規定了嚴格的審批程序和安全防護要求,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査詢燃氣設施資料;施工范圍內有燃氣管線的,應當制定保護方案、簽訂保護協議、采取保護措施;造成損壞的,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協助搶修并依法賠償。
智慧賦能,提升管控效能。為順應數字化發展趨勢,條例要求縣級以上燃氣管理部門建立智慧燃氣監督管理平臺,實現動態監管和信息共享。燃氣經營企業建立燃氣經營服務系統,加強全生命周期管理;在管道新建和更新改造時,同步安裝物聯智能感知設備,完善數據收集分析應用機制,以科技賦能燃氣行業智慧轉型,實現燃氣安全風險可視化、監測智能化、處置聯動化。
系統監管明權責 多元共治聚合力
燃氣安全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條例精準施策,建立起部門監管強協同、屬地管理筑防線、企業主體控源頭、居民用戶齊響應的燃氣安全鏈條,實現從“被動應對”向“主動防控”,從“單一管理”向“多元共治”的深刻轉變。
厘清全責清單。明確政府及燃氣管理部門和市場監管、應急管理、消防救援機構等部門和單位在燃氣管理工作中的職責,建立部門間協同聯動和信息通報機制,加大監督檢查和執法協作力度,形成全責清晰、協同高效的監管格局。注重發揮基層治理優勢,明確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人協助宣傳、報告隱患、應急處置、配合檢査等職責,打通安全管理“最后一公里”。
做好應急處置。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強調,健全重大突發公共事件處置保障體系,完善應急指揮機制,提高防災減災救災能力。條例建立健全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置機制,要求燃氣管理部門和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燃氣經營企業還應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發生燃氣安全事故的,應當啟動預案,加強協同聯動,做
好燃氣安全突發事件的指揮、處置等工作,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嚴肅責任追究。條例在上位法基礎上,補充設置多項法律責任,對擅自建設瓶組氣化等燃氣設施以及燃氣經營企業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等的違法行為均明確處罰措施,做到有法可依、違法必究,真正讓“安全紅線”成為不可逾越的“高壓線”。
來源:中國城市燃氣協會